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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监管应遵循客观经济现实

发布时间:2021-01-21 16:34:33 阅读: 来源:秋千厂家

P2P网贷监管应遵循客观经济现实

从2007年我国第一家P2P网贷平台拍拍贷成立至2014年底,P2P网贷平台总数量达2358家,贷款余额达1036亿元。而与此相反却是监管机制滞后,问题不断暴露,网贷平台资金断链、关门跑路,甚至集资诈骗等案件不断涌现。至今,P2P网贷问题平台已有287家,社会各界强烈呼吁政府尽快实施互联网金融立法,对P2P网贷进行合规监管,将其引向健康轨道。

从2007年我国第一家P2P网贷平台拍拍贷成立至2014年底,P2P网贷平台总数量达2358家,贷款余额达1036亿元。而与此相反却是监管机制滞后,问题不断暴露,网贷平台资金断链、关门跑路,甚至集资诈骗等案件不断涌现。至今,P2P网贷问题平台已有287家,社会各界强烈呼吁政府尽快实施互联网+金融立法,对P2P网贷进行合规监管,将其引向健康轨道。   在对P2P网贷监管政策上,政府相关监管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至今尚没有统一的、明确的意见,表现在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虽成立了相应调研机构,经历了几年漫长调研,至今仍没有推出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互联网金融仍处在“一盘散沙”状态,由监管机制缺陷引发P2P网贷风险仍在聚集之中。而与政府反应迟缓态度相反的却是,社会普通民众则极力要求对P2P网贷严加监管,甚至提出了取缔P2P网贷平台等“过火”要求。显然,对P2P网贷平台监管正确态度和科学机制,不仅关系到P2P网贷本身健康发展,更关系到互联网金融长期繁荣与稳定,政府对此再也不能犹豫不决,应当机立断,适时推出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及时消弭社会认识误区,助推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笔者认为,对P2P网贷监管应充分尊重我国客观经济现实,一切监管思路要围绕我国P2P网贷产生社会机理、监管现状的实际,从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大局出发,避免急功近利、强烈打压式监管倾向,尤其防止超越客观现实、追求一劳永逸式监管方式,实现P2P网贷监管差异化和灵活性,最终通过有效监管实现P2P网贷跨越式发展。  在我国传统金融业长期占据统治地位的金融生态下,民众合理的金融服务需求长期受到压抑,得不到满足。而P2P网贷作为互联网新兴金融业态重要载体,虽引入时间不长,但发展如雨后春笋,其中有民众需求与投资冲动的原因,更有互联网金融先进性、快捷性、便利性优势驱动。面对这种金融创新,政府在制定监管政策时,应顺应民众需求并服从于金融创新的时代要求,出台的监管政策应该始终围绕充分保护金融创新、满足民众投资需求、引导网贷健康的宗旨,切忌用旧有的、僵化的监管理念来看待互联网金融,来制定监管政策,防止发生压制金融创新、将互联网金融管死等现象,尤其防范将草根式互联网金融服务体系管成一潭死水、或陷入中途夭折危险。  因而,监管部门在制定监管政策性时应体现三个思路:一是体现包容性思路。正视当前P2P网贷存在问题,不能因为这一新事物存在的问题而对P2P网贷作用全盘否定,本着扶持新事物、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态度,通过制定积极的、正向的监管指引措施,促使其在发展中不断完善和规范,充分发挥其服务于民众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功能。二是体现阶段性思路。掌握我国当前经济发展实际,制定监管政策应遵循循序渐进原则,切忌好高骛远,提出近期、中期、远期分阶段监管目标和监管量化指标,克服一蹴而就倾向,使网贷逐渐走向规范。三是体现“差异化”思路。中央政府在制定P2P网贷监管政策上不搞“一刀切”, 对不同类型P2P网贷进行分类,并制定相应监管规范;制定一个总体监管框架,给各级政府、各级监管部门一定政策弹性空间,增强监管灵活性,防止将网贷管死。地方政府则成立P2P行业自律机构,强化行业自律监管,并通过强化信息披露来充分发挥市场监督作用。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千差万别,只有推行总体监管原则与差异化监管政策相结合的监管方式,才会遏制P2P网贷监管中片面倾向或两个极端倾向。  P2P网贷,是我国金融业发展历史进程中的必要补充,网贷发展对推动我国金融业有效竞争、促进社会资金合理流向实体经济将起到重要作用。显然,能否制定正确的P2P网贷监管政策,对我国金融业能否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对此,中央政府监管职能部门既要看到P2P网贷现实需求性,充分意识到搞好网贷监管紧迫性;同时,也要看到网贷监管是项社会系统工程,充分预估网贷监管艰难性。在制定P2P网贷监管政策性,既要从经济发展客观现实需求考量,又要从整合社会监管资源、协调监管力量出发,形成监管总体共识,集中全社会监管力量,使P2P网贷监管少走弯路。  为此,监管部门在制定监管政策上,应体现三种原则:一是体现紧迫性原则。P2P网贷虽在我国已处于飞速发展阶段,但仍处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三无状态”。若任由这种局势拖延,不仅是对民众资金安全和我国经济健康发展不负责任,更是对互联网新兴金融业态的漠视。政府监管职能部门应本着对国家、对人民、对新兴金融业态负责态度,加紧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规范研究和出台,使我国以P2P网贷为标志的互联网金融尽快步入法治化发展轨道。二是体现协调性原则。克服过分依赖政府职能部门“关门”监管而出现反映迟钝、查处不及时、监管不到位等倾向,更要防止将监管权力集中于某一部门做法,应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监管力量,建立高效灵敏的社会立体监管体系,对网贷实行全方位监管,增强网贷监管透明性、及时性,堵塞监管漏洞。即根据P2P网贷金融混合特征,确定央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综合监管模式;根据P2P网贷平台复杂性及跨区域性,采取由单一监管主体向多元监管主体方向发展,由央行主要负责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指导地方政府发挥金融监管职能,金融办、工商、通信、网监部门共同协作,规范网络贷款平台总体运作。三是体现实际性原则。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实行的依然是分业监管模式,监管上各自为政、相互推诿现象突出,使P2P网贷至今成了无人看护的“孤儿”。同时,我国监管力量不足、素质不高,处于监管脆弱状态,且监管理念和方式都处于落后状态,跟不上互联网金融监管发展需求。对此,在充分加强网贷行业正确引导、实现互联网金融业自律发展基础上,加快互联网金融人才引进与培训,充实监管力量,积蓄监管能量,为将来监管打好基础。在此背景下,考虑适当吸收国外对网贷先进的、成熟的监管经验,并结合中国监管实际,脚踏实地,制定科学合理的监管政策,防止“高大上”,不适合中国网贷监管水土的监管政策出台,从而贻误互联网金融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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