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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鼓励发展守住底线

发布时间:2021-01-21 16:51:30 阅读: 来源:秋千厂家

P2P监管:鼓励发展,守住底线

互联网金融监管新思路  钱颖一(上海新金融研究院院长):发达国家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思路与我国有哪些不同?我国有哪些新思路?

阎庆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国外并没有“互联网金融”这种英文描述(国外一般表述为:Online Banking, Digital Banking, Cyber Banking等等)。从实质要义来讲,西方国家市场准入和管制较松(比如利率市场化),科技公司不必寻求监管套利。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视同服务商,采用相对放松的管制。另外,西方国家行业自律协会制定了一些规则,会员都要遵守,且要定期披露,所以市场透明度比较高。一旦出现问题,企业在市场上的声誉会受到很大打击,不利于其持续发展。此外,利率比较低,个人投资者也有较多的投资选择,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需求并不大。而中国正逐步走向市场化,让市场来配置资源需要一个过程,因而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发展很快。正因为国情不一样,在监管方面思考的方式也不一样。  从国际监管的角度来看,巴塞尔委员会在几年前就专门制定了关于电子银行的管理原则,电子签名协会在电子认证方面也有很多规则约束,如果有欺诈和不当销售的行为,是有惩罚措施的,但这是通过协会来实现的市场惩戒,不是监管。  李麟(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战略发展部总经理):从设计产品的角度讲,消费者主要关注互联网金融的便利性和安全性。涉及的数额越小,消费者越关注便利性;数额越大,越关注安全性。有一些风险是金融机构和消费者可控的,但是有一些安全问题即便是专业的IT人员也控制不了的,例如最近发生的wifi钓鱼事件。为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是否可以建议《刑法》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惩治力度,下重药、施重典,以保护善意的第三者?一般来讲,在互联网交易过程中,消费者是处于弱势的,如何使整个流程透明化?要把技术关在笼子里,靠行业自律和金融机构自律可能是不够的。要通过加大刑罚的力度,使黑客和“钓鱼”者不敢对消费者伸出黑手。  郑杨(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互联网金融的意义和价值是不容忽视的,但是风险也要重视。上海市政府金融办主要做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做产业创新的推动者,从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促进经济转型的角度,积极地推动和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上海要建成“四个中心”(国际经济中心、国际金融中心、国际航运中心、国际贸易中心),现在也提出来要建设科技创新中心。互联网金融对于这“五个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来说,意义是重大的。同时,我们也要做行业健康发展的引导者,配合中央的监管部门来开展工作,引导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持续地发展。  P2P监管四项原则  谢平(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目前,关于P2P的监管是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相关监管规则何时出台?主要内容有哪些?  阎庆民:银监会正在研究关于P2P的监管规则。人民银行的年报显示,截至2013年底,我国有350多家P2P公司,累计交易额达600多亿元。我个人认为,P2P要健康发展,债权债务方就应该是一一对应的,最主要的是不能搞资金池,更不能挂一个担保公司。此外,还要实名制,如果像贷款机构一样把钱放到池子里面再去放大,是有风险的。  张晓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局副局长):P2P监管在国内确实有一定的复杂性。P2P连着两头,一头是普惠金融,另一头是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如果只考虑其普惠金融的特点,对其的监管似乎没有那么难。而在实际运作当中,P2P公司是一个商业实体,而且也有很多的P2P已经吸引了VC、PE的投资,这些投资是要有回报的,那么P2P平台规模就要做大,要提高用户量和网络使用者流量、点击量。我们国家的金融基础设施还不完善,特别是缺乏跟美欧市场一样成熟的征信体系,所以很多P2P平台大量地借用了担保的方法。P2P借贷平台本应该提供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的居间业务,而实际上却倾向于在提供增信,甚至在做自己的资产负债。  那么,如何监管P2P行业呢?阎主席在演讲中提到了四个重要的原则,强调国外仍然把P2P定位为金融服务的提供者。我认为,金融服务提供者本质上不应该有太重的资产负债表,甚至也不能承担信用中介的角色。国际上也在探讨对P2P的具体监管规则,这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英国新成立的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在今年3月把P2P确定为众筹的一种模式,并提出了几个方面的监管内容。首先是资本要求。当然这个资本要求是比较低的,分为两层,一层是静态的,一层是动态的。静态的门槛很低,只有两万英镑;动态的是根据资产的规模,大概是万分之三、万分之五,也是比较有限的。其次是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即便P2P平台倒闭了,客户的资金也应该持续得到保护,已经签订的信贷合约也要完成。再次是对争议的解决和补偿也提出了要求。最后是信息披露要求。刚才阎主席特别强调,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要格外提高自己的信息透明度,提高自我约束意识。FCA要求P2P平台必须100%地用清晰易懂的语言向用户进行信息披露。另外,所有的P2P平台要向FCA报告监管所需要的所有数据。  目前,我国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既有利于P2P发展,又能够使整个行业规范发展、守住风险底线的监管规则。  P2P行业如何守住风险底线  郭宇航(点融网联合创始人、CEO):监管部门对P2P行业划定了四条红线,同时,P2P从业者也希望看到,在跨部门的监管中能有一些措施进行协调,来扶持和鼓励P2P及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比如,在金融办和央行征信部门合作后,很多小贷公司开始有机会接入央行征信系统。目前已经明确由银监会管理P2P行业,那么,P2P行业中比较规范的公司有没有可能在短时间内也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呢?这样既能够查询个人和企业的征信报告,同时P2P平台上违约的黑名单也能够反馈给征信系统,共同构建中国的信用社会。  王晓蕾(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副主任):如果P2P公司被划入放贷机构,就可以接入征信系统。其实我也有一个问题,在信贷交易过程当中,从贷前调查到贷后管理,P2P机构或平台承担着金融风险管理的所有职责。最近讨论比较多的是P2P平台的“去担保”问题。对于从事信贷交易的风险管理机构,如果不以某种形式承担信用风险的话,如何确保这个机制长期有效?因为P2P平台的投资人没有任何能力去管控风险。与银行存款人相比,P2P平台的投资人只是有信用风险偏好的选择权。美国在搞资产证券化的时候,要求信贷资产不允许百分之百出售,必须留有一定的风险暴露,通过这种方式确保从事信用风险管理的机构真正履行职责。那么,P2P本质上依然是信贷交易,所以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唐宁(宜信公司创始人、CEO): P2P行业在实践当中有一些控制信用风险的做法。P2P的借款人通常来自小微人群、农户人群,每笔借款通常是几万元的水平。从出借人的角度来讲,可以将资金进一步打散,从借贷关系上依旧是一一对应的,只是额度被分成了几百元、几千元。虽然P2P是“屌丝理财”,仍旧可以对应许多借款人。如果以现在10%左右的利息回报来估算,当90%的借款人还款的时候,出借人就基本实现不赔不赚了。这就是小额分散的特点,在保证——对应借贷关系的同时,为理财者提供了一种好的投资选择。  小微人群和农户人群的借款用途通常是为了做实际的项目,其增值特点是比较明显的,而国外的小额借款主要是用于消费。小微企业两三万元的借款通常能够带来100%、200%的收益,这也是中国目前全民创业的一大特点。我们在行业实践中发现,大部分的借款需求都是为了做一些小项目,这也有助于避险。  另一方面,P2P模式为中国打破刚性兑付提供了很好的机会。因为如果一个上亿规模的项目打破刚性兑付的话,风险是非常高的,但是如果是几千元、几万元的贷款出现风险,既在出借人承受范围之内,也使其接受了投资风险的教育。所以,我们觉得这样的风险应由出借人承担,但是平台可以做好道德风险、信用风险控制,这其实是给中国金融创新、金融监管提供了一个阶段性的实践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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